1.在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总高度和层数、不影响建筑安全、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前提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老旧小区微改造、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等微更新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环卫设施等改造提升项目。
2.在项目用地或经批准用地范围内建设,且不压占市政管线走廊及规划道路的施工用途的临时工棚和围墙。
3.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涉及改变外立面整体风格、屋子的用途,不影响建筑安全的既有房屋内部装修、维修整治工程。
4.不改变原有建筑外立面整体风格而对建筑外墙进行的维修、洗刷、翻新、加固、防水等行为。
5.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内的建筑小品或者其他配套建(构)筑,包括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移动厕所、服务驿站和园林小品等建(构)筑物。
6.已经自然资源部门审定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绿化用地内,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无上盖的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等建(构)筑物。
(1)为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竖向管道、幕墙清洁吊塔、空调等而建造的临时构筑物、支架;
(2)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包括化粪池、污水处理池、消防水池等附属设施;
(4)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塔、基站、铁架、斜拉杆等)而建造的构筑物;
(5)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用于绿化种植、安全防护等功能的构筑物;
9.设置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或绿地与广场用地内,由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且不影响公共空间使用的第五代移动通信新建设施,包括宏基站、独立建设的汇聚机房、光交接箱等。
10.园区工业用地,在不占用规划道路、不影响市政管廊带内市政管线布设及管养的前提下,在项目用地规划围墙线范围内增设停车棚、遮雨棚等设施,既有工业厂房加装电梯。
12.在村庄规划区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戏台、体育健身设施场地,用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牌坊等零星公共服务设施。
1.不增加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不影响建筑安全,不改变建筑功能且位于非城市建筑风貌管控区的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城市建筑风貌管控区由市自然资源局另行划定)。
2.已合法建成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非居住房屋按规定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已合法建成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房屋按规定实施过渡型改建为养老服务用房。
3.除住宅小区以外,项目用地建筑退让线范围内的既有建筑加建挑出进深在2.10米以下的无柱雨篷或顶盖高度达到两个楼层及以上的无柱雨篷。
1.商业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超市、网吧、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培训机构、金融保险服务、宠物医院、公共设施营业网点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私人诊所等。
2.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项目在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增设储气罐、储油罐、储油池、加油枪、排气口等设施设备,以及油罐增减容、改变储存油品类型等加油加气设施设备改造工程;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3.设置在项目用地内,且不影响公共空间及公共绿地的空调架、信报箱、快递箱柜、可移动的简易门岗、体育游乐,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移动通信、道闸系统等设施、设备。
4.既有住宅小区、旧商业、旧厂房、旧办公等项目内不涉及新建建筑物和地上构筑物且不降低绿地率的微改项目,如新增或更新消防设施,新设体育锻炼器材和小区公共信息发布牌,更新停车棚、已建停车设施智能化更新。
6.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且不影响公共道路空间的以下设施:公交车站(亭)、信报箱、自助售货柜、自助快递柜、自助式公用电线小时自助图书馆、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临时移动公厕、停车计时计费器、充电桩、微型消防站及其消防器材柜;“爱心屋”、环卫服务驿站、垃圾分类投放亭、小型公益广告设施;公共运动器材设施;指示牌、公共信息发布牌;公安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设立的用于城市安全、治安管理的监控设备、岗亭等公益性设施;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等。
7.在项目用地或经批准用地范围内建设室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已建车库内部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等。
8.具备合法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报批手续且具备商业或餐饮功能的既有建筑物增设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烟道。
9.既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增设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
11.已批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
1.列入本清单情况的建设工程、设施、设备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规范与标准要求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2.符合本清单情况的建设项目,如涉及对城市景观风貌有影响的,应提前研究并编制示范样板设计的具体方案,保证批量建设时的实施效果。
3.若列入本清单情况的建设工程出现违反土地管理、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公共管理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情形的,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4.历史建筑及参照历史建筑管理的其他建筑不适用本清单,应按照其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管理。
5.珠海市既有政策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对本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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